婚姻存续期间共建无准建手续房屋,离婚后能否主张居住使用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张某1再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在张某1家宅院北院建造西厢房三间,未取得准建手续。双方离婚后,张某起诉要求确认西厢房归其所有并继承其他房屋份额,张某 1 主张房屋为其子建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建无准建手续房屋,离婚后能否主张居住使用权?法院认定西厢房为三人共同建造,因无准建手续仅处理居住使用权,判决张某享有其中一间的居住使用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无准建手续的房屋因缺乏合法物权,法院不予确权但可处理居住使用权。本案中,张某虽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作为共同建造人,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实践中,农村无手续房屋的分割需谨慎,优先保障居住权益,同时当事人应及时补办手续,避免权益不受法律全面保护。 婚姻存续期间共建无准建手续房屋的,离婚时可主张居住使用权,若需确权需先补办合法手续。当事人应重视建房审批程序,避免因手续瑕疵导致无法取得完整产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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