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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参与家庭生产经营,离婚后能否分割共有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熊入赘老许家,与妻子及岳父母共同生活,参与建盖房屋、饲养黄牛等家庭生产经营。双方离婚后,小熊起诉要求平均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岳父母主张牛群为其婚前饲养,房屋为家庭出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门女婿参与家庭生产经营,离婚后能否分割共有财产?法院认定房屋、黄牛为家庭共有财产,结合小熊的出资贡献,判决岳父母及前妻支付小熊相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上门女婿参与家庭生产经营的,对共同创造的财产享有共有权,离婚时有权主张分割。本案中,小熊虽未单独出资购买牛群,但参与共同饲养,房屋建设也有出资,应享有相应份额。实践中,农村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需综合考虑出资、劳动贡献、家庭分工等因素,不能仅以产权登记或婚前财产为由否定参与人的权益。 上门女婿在家庭生活中应留存参与生产经营、出资建房的证据,如劳动记录、出资凭证等,离婚时若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可凭证据主张相应份额,维护自身劳动成果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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