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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配偶能否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的拆迁安置房及商业面积?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结婚后将户口迁至小李村组,村组拆迁时小王为被安置人,享有安置房及商业面积权益,拆迁协议由小李父亲签订。双方离婚后,小王起诉要求确认安置房归其所有并享有商业面积,小李一家主张房屋无法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配偶能否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的拆迁安置房及商业面积?法院认定小王的安置权益合法有效,判决指定安置房归小王所有,确认其享有相应商业面积权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拆迁安置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专属权益,离婚后有权主张分割。本案中,小王作为被安置人,其安置房与商业面积权益受法律保护,小李一家不能以家庭共有为由拒绝分割。实践中,拆迁安置权益常以户为单位统一办理,离婚时应明确个人专属权益的归属,避免遗漏。因婚姻关系成为拆迁安置人员的,离婚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安置房、商业面积等权益的归属,留存拆迁协议、安置人口认定表等证据,离婚后及时主张权益,防止被对方家庭长期占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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