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徐家被继承人与前夫育有两子,离婚后收养养女小徐,三人共同购买经济适用房并登记为共同共有。被继承人去世前立自书遗嘱,将其房屋份额由长子继承,小徐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取得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徐家被继承人与前夫育有两子,离婚后收养养女小徐,三人共同购买经济适用房并登记为共同共有。被继承人去世前立自书遗嘱,将其房屋份额由长子继承,小徐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取得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养女未出资购房,能否依据法定继承取得被继承人房屋份额?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小徐虽未出资,但作为共同共有人享有相应份额,判决小徐取得房屋全部有限产权,向长子支付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继承人有权依据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财产,包括拆迁安置款等衍生权益,养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未出资购房不影响其基于身份关系享有的共有份额及继承权。本案中,房屋为被继承人与小徐共同共有,被继承人仅能处分自己的份额,小徐的自有份额不受遗嘱影响。实践中,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共有份额,需结合购房政策与共有登记综合认定,不能仅以出资与否否定共有权。 养子女应重视身份关系的法律意义,即使未参与家庭财产出资,也可基于收养关系享有继承权与共有权,同时被继承人立遗嘱时需明确处分范围,避免混淆自有份额与共有份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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