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配偶作为被安置人,能否主张拆迁房屋及相关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罗与老郑家儿子老郑再婚,老罗的户籍迁入老郑家,房屋拆迁时,老罗被列为安置人员,享有相应房屋及补偿权益,拆迁利益由老郑领取。老罗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支付相关补偿,老郑未到庭答辩。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再婚配偶作为被安置人,能否主张拆迁房屋及相关补偿?法院认定老罗为合法被安置人,应享有相应权益,判决房屋归老罗所有,老郑支付相关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再婚配偶只要户籍迁入并被列为拆迁安置人员,就依法享有相应拆迁权益,包括房屋、过渡费、奖励等。本案中,老罗作为安置人员,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老郑不能单方侵占。实践中,再婚家庭拆迁时,应明确各安置人员的权益范围,避免因婚姻关系产生的身份差异导致权益受损。 再婚配偶户籍迁入后,应关注拆迁安置政策,确认自己是否被列为安置人员,留存拆迁协议、户籍登记等证据,若权益被侵占,应及时通过诉讼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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