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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被撤销,房产应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耿与小陈离婚时,协议约定婚内购买的房屋归小耿所有,后因小陈身负债务,该房产归属约定被撤销,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小耿起诉要求按出资及还贷情况分割房屋份额,小陈主张房屋应平均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被撤销,房产应如何分割?法院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判决二人各享有房屋一半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被撤销后,财产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遵循平均分割原则,同时兼顾出资、还贷等实际情况。本案中,房屋为婚内购买,即使小耿后续还贷较多,但无特殊约定的,仍应平均分割。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注重证据留存,如出资凭证、还贷记录等,为分割提供依据。 夫妻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被撤销后,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处理,当事人应留存出资、还贷等证据,若存在一方转移财产等情形,可主张其少分,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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