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能否继承继父母的宅基地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达与再婚妻子小段婚后共同购置宅基地房屋,老达去世后,小段与儿子小段起诉要求分割房屋,老达的女儿主张房屋为老达婚前财产,小段的儿子与老达无扶养关系,无权继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能否继承继父母的宅基地房屋?法院认定房屋为老达与小段夫妻共同财产,小段的儿子与老达长期共同生活,形成扶养关系,有权继承,判决各方享有相应房屋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核心是形成扶养关系,若继子女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受其抚养教育,即形成扶养关系,享有法定继承权。本案中,小段的儿子与老达长期共同生活,已形成扶养关系,有权继承老达的遗产份额。实践中,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纠纷常因扶养关系认定产生争议,需结合共同生活、经济供养等事实综合判断。 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应注重留存共同生活、抚养教育的证据,如居住证明、学费支付凭证等,若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遗产,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无法实现。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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