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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立公证遗嘱后又处置拆迁房,遗嘱是否仍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家父母与子女共同拥有宅基地房屋,父亲去世后,母亲立下公证遗嘱,明确所有财产由儿子小陈继承。房屋拆迁后,母亲将其中一套安置房赠与孙子,小陈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全部拆迁利益,女儿主张自己为立基人,应享有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母亲立公证遗嘱后又处置拆迁房,遗嘱是否仍有效?法院认定母亲赠与孙子房屋的行为视为变更遗嘱部分内容,结合立基人身份及贡献,判决两套安置房分别归孙子和小陈所有,小陈支付女儿相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有权处分财产,处分行为视为对遗嘱的变更。本案中,母亲将安置房赠与孙子,是对自身财产份额的合法处分,该部分不再按遗嘱执行。但遗嘱中未涉及的其他财产,仍应按遗嘱内容处理。实践中,立遗嘱人需注意,遗嘱订立后若要变更,应通过明确方式进行,避免引发继承争议。 立遗嘱后若想变更财产处置方式,应通过书面协议、重新立遗嘱等明确形式,同时尊重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单方变更引发家庭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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