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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配偶家的家庭共有拆迁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沈与丈夫结婚后,与公婆共同经营多家门市部和企业,家庭财产混同。后双方产生矛盾,小沈在婚姻存续期间起诉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主张自己享有相应份额的拆迁利益及经营收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配偶家的家庭共有拆迁利益?法院认为小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家庭财产混同及符合分割条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家庭共有财产需满足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等条件,且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混同及自身权益份额。本案中,小沈未能举证证明家庭财产存在混同,也未证明存在法定分割事由,故无法获得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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