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配偶户籍迁入后,能否分割继子女的拆迁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白与老孙再婚,婚后将户籍迁入老孙之子的家庭户内。后该家庭房屋拆迁,老白被列为安置人员,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款由老孙之子领取。老白生病后,双方产生矛盾,老白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安置房及过渡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再婚配偶户籍迁入后,能否分割继子女的拆迁利益?法院认为老白作为安置人员,应享有相应安置面积及过渡费,判决其获得指定安置房,同时支付房屋折价款,继子女返还相应过渡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再婚配偶户籍迁入继子女家庭户后,若被列为拆迁安置人员,有权享有相应拆迁利益,但需结合房屋来源及贡献确定权益范围。本案中,老白虽未参与房屋建设,但作为安置人员,仍有权获得基本居住权益及按人口发放的过渡费。实践中,再婚家庭的拆迁利益分割需兼顾各方权益,既要保护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房屋原始权利人的贡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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