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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的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冲突,应以哪份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周家父母育有五名子女,母亲先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归小女儿继承,后又立下自书遗嘱,将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母亲去世后,小女儿起诉要求按公证遗嘱继承,其他子女主张按自书遗嘱执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民法典施行前的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冲突,应以哪份为准?法院认为两份遗嘱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判决小女儿享有相应房屋份额及存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多份遗嘱内容冲突的,仍适用原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自书遗嘱。本案中,母亲的公证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明确,自书遗嘱虽为后期订立,但未通过公证撤销原遗嘱,故以公证遗嘱为准。实践中,立遗嘱人想变更公证遗嘱的,应通过重新公证或订立新的公证遗嘱,避免因形式不当导致变更无效。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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