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能否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拆迁安置面积?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沈与前夫结婚后,因婚姻关系成为前夫家庭的拆迁安置人员,享有相应安置面积。双方离婚时未分割该拆迁利益,离婚后安置房分配到位,小沈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的安置面积对应的房屋所有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离婚后,能否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拆迁安置面积?法院认为拆迁安置面积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有财产,离婚后共有基础丧失,判决小沈获得指定安置房的所有权及另一套房屋的部分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拆迁安置面积,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离婚时未分割的,离婚后可依法主张。本案中,小沈因婚姻关系成为安置人员,享有相应安置面积,离婚后有权要求分割。实践中,夫妻离婚时应全面梳理家庭共有财产,包括未实际取得的拆迁安置利益,避免遗漏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