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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手续但长期赡养,能否继承被赡养人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门幼年时被姨妈收养,未办理收养手续,长期与姨妈及姨父共同生活,成年后对二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姨父去世后,房屋拆迁获得安置房,姨父的养女及其他亲属主张老门无继承权,老门起诉要求分割遗产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办理收养手续但长期赡养,能否继承被赡养人遗产?法院认为老门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分得适当遗产,判决其享有相应房屋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不成立合法收养关系,不能以养子女身份继承遗产,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作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遗产。本案中,老门长期赡养姨父姨妈,虽无合法收养关系,但仍有权获得相应遗产份额。实践中,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的,应留存赡养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以便主张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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