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间赠与宅基地房屋后,赠与人能否以未过户为由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方家两兄弟,兄长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弟弟因经济困难向兄长索要宅基地上的房屋,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弟弟所有,拆迁时房屋拆迁费归弟弟。协议签订后,弟弟一直使用该房屋并出租,后房屋拆迁,兄长以未办理过户为由主张撤销赠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兄弟间赠与宅基地房屋后,赠与人能否以未过户为由撤销?法院认为宅基地房屋难以办理过户,协议签订后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赠与行为已完成,判决驳回兄长的撤销请求,弟弟享有相应拆迁利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房屋的赠与生效以实际交付为核心,并非以过户为必要条件。本案中,兄弟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后,房屋已交付弟弟使用多年,赠与行为已实际完成,兄长无权以未过户为由撤销。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