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一户一宅” 原则下,已分家的子女能否再分父母老宅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家两兄弟,兄长婚后另行取得宅基地并建房,弟弟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去世后,兄弟二人签订分家协议,约定老宅部分房屋归兄长所有。后兄长起诉要求确认该部分房屋及院落归自己使用,弟弟以兄长已享有一处宅基地为由拒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一户一宅” 原则下,已分家的子女能否再分父母老宅份额?法院认为兄长已另行取得宅基地,若再获得老宅份额将违反“一户一宅”原则,仅判决其对自建的东厢房享有居住使用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实践中,农村分家需符合宅基地管理政策,避免因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权益无法实现。 农村分家时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已取得宅基地的子女不应再主张父母老宅的完整产权,可通过协商约定对老宅的继承份额进行折价补偿,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