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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缺少签名及日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赵家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拆迁安置房,登记在母亲与子女三人名下。母亲生前立下代书《遗赠书》,明确自己的房屋份额归女儿继承,有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字但无母亲签名,仅捺指印,见证人也未注明日期。儿子主张《遗赠书》形式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代书遗嘱缺少签名及日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代书遗嘱未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应为无效,母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结合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判决女儿多分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书遗嘱的生效必须严格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是核心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遗赠书》缺少关键签名和日期,即便能证明母亲的真实意愿,仍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实践中,老年人订立代书遗嘱时,应选择无利害关系的代书人和见证人,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形式完整,避免因细节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订立代书遗嘱时,务必确保遗嘱人亲自签名(确有困难的捺指印并全程录像),代书人、见证人完整签名并注明日期,同时留存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确保遗嘱合法有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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