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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籍迁出后,仍能主张原宅基地房屋份额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沈家父母育有一女一子,女儿外嫁后户籍迁出,儿子留在本村生活。父母去世后,案涉宅基地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现有人口包含父母、女儿、儿子等六人。儿子及其他亲属认为女儿外嫁且户籍迁出,不应享有房屋份额,女儿起诉要求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外嫁女户籍迁出后,仍能主张原宅基地房屋份额吗?法院认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现有人口均为房屋权利人,女儿的户籍迁出不影响其原始产权份额,结合继承情况,确认女儿享有相应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房屋的权属认定以登记的使用权人及建房时的家庭成员为准,外嫁女并非必然丧失原宅基地房屋权益。本案中,女儿作为宅基地登记的现有人口,对房屋享有原始份额,户籍迁出只是居住状态变化,不导致权利丧失。实践中,农村房屋权属常与户籍、出资、居住等因素相关,外嫁女应留存宅基地登记、出资等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涉及宅基地房屋分割时,外嫁女应关注自身是否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范围内,留存相关登记文件、出资凭证等,避免因户籍变动或亲属异议丧失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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