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缺少签名及日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杨家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母亲、儿子、女儿三人名下。母亲生前立下代书《遗赠书》,明确房屋中自己的份额归女儿继承,有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字但无母亲签名,仅捺指印,见证人亦未注明日期。儿子主张《遗赠书》形式无效,要求按之前签订的分家协议分割房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代书遗嘱缺少签名及日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代书遗嘱未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应为无效,母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结合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判决女儿多分份额,房屋归女儿所有并支付儿子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书遗嘱的生效需严格满足法定形式,包括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本案中,《遗赠书》缺少关键签名和日期,虽能证明母亲的真实意愿,但因形式瑕疵仍被认定无效。实践中,老年人订立代书遗嘱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形式完整,同时留存视频、录音等证据佐证意愿真实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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