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未明确房屋归属,签字后能否以显失公平主张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赵家堂兄弟三人因祖遗宅基地及房屋分割产生争议,在村干部主持下签订《房屋归拼协议》,约定兄长分得老宅房屋及补偿款,弟弟分得另一处宗地,兄长向弟弟支付补偿款。协议签订后兄长当场付款并实际使用房屋,后以协议未对部分土地和建筑物处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撤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分家协议未明确房屋归属,签字后能否以显失公平主张撤销?法院认为协议系双方充分协商后签订,有村干部见证,已实际履行且未造成利益严重失衡,判决驳回兄长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分家协议的撤销需满足主观上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的双重条件。本案中,协议是在第三方见证下自愿签订,且已实际履行多年,兄长未能证明存在乘人之危或利益失衡的情形,故无法撤销。实践中,农村分家协议常基于习俗订立,条款可能简略,但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法院通常尊重协议效力。 签订分家协议时,应尽量明确财产范围及归属,若对协议内容有异议,应在签订前提出,避免签字后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确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需及时留存证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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