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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籍未迁出,能否主张拆迁安置的住宅及商业用房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郑与前夫结婚后户籍迁入前夫家,婚内家庭房屋拆迁,小郑作为安置人员享有相应面积及补偿款,但拆迁协议由前夫父亲签订,补偿款也由其领取。双方离婚时未处理该拆迁利益,离婚后小郑得知情况,起诉要求分割安置面积及补偿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户籍未迁出,能否主张拆迁安置的住宅及商业用房权益?法院认为小郑作为合法安置人员,拆迁利益属于婚内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判决确认其享有相应安置面积,前夫父亲返还对应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拆迁安置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离婚时未处理的,离婚后可另行起诉。本案中,小郑作为安置人员的权益明确,前夫家庭无权独自占有。实践中,拆迁利益常由户主统一领取,离婚时容易遗漏分割,权益受侵害一方应及时关注拆迁动态,发现遗漏后及时主张。 离婚时应全面梳理家庭财产,包括未实际取得的拆迁利益,若发现遗漏,应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留存拆迁协议、安置人口认定表等关键证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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