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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登记家庭成员,能否主张土地收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家夫妇与儿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屋及承包土地的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始登记家庭成员为三人,但后续换证时仅登记男方一人,村委会出具证明认可女方及儿子的承包经营权。男方领取多年土地直补、粮补等收益,未向女方及儿子支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登记家庭成员,能否主张土地收益?法院认为初始登记及村委会证明能证实女方及儿子的承包经营权,判决男方返还相应期间的土地收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初始登记的家庭成员享有承包权益,后续换证未登记不影响原有权益。本案中,女方及儿子作为初始登记的家庭成员,虽未出现在后续权证中,但村委会证明能佐证其权益,有权主张土地收益。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不及时是常见问题,家庭成员应关注权证登记情况,发现遗漏及时申请变更。 家庭承包土地的,应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所有家庭成员,若未登记,需留存村委会证明、初始登记资料等证据,避免日后主张收益时举证困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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