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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婚前房屋拆迁利益,配偶能否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胡与妻子结婚后,妻子名下的婚前房屋拆迁,获得安置房及补偿款。妻子去世后,老胡与继女因拆迁利益分割产生争议,老胡主张作为配偶有权继承相应份额,继女认为房屋系母亲婚前财产,拆迁利益应归自己所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婚前房屋拆迁利益,配偶能否继承?法院认为房屋拆迁利益属于妻子的遗产,老胡作为配偶与继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判决老胡继承相应份额的安置房及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或转化利益,仍属于个人财产,死亡后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房屋系妻子婚前财产,拆迁利益为遗产,老胡作为配偶享有法定继承权。实践中,婚前财产的转化利益容易引发争议,继承人应明确遗产范围,按法定继承比例分割。 夫妻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明确财产归属及继承安排,避免一方死亡后亲属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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