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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能否主张为家庭共有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冯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早年将户籍转为农业户口,申请宅基地并建造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老冯夫妇曾在该房屋居住,后搬至单位分配住房。房屋拆迁时,女儿主张宅基地系父亲利用关系审批,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要求分割拆迁利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宅基地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能否主张为家庭共有财产?法院认为宅基地审批表、拆迁档案均载明权利人为儿子,父母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家庭共有,判决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使用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家庭共有,应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本案中,儿子提交的宅基地审批表、建房许可证等证据能证明其为权利人,父母的居住行为不能直接认定共有。实践中,父母出资为子女建房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签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宅基地建房前应明确产权归属,若为子女个人财产,父母可通过协议约定居住权;若为家庭共有,应及时办理共有登记,留存出资、审批等证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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