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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建房登记在父母名下,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范与妻子结婚后,与岳父母共同申请宅基地建房,四人作为审批人员,小范夫妇与岳父母共同出资。后小范与妻子离婚,因房屋分割协商未果,小范起诉要求分割房屋,主张自己享有四分之一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出资建房登记在父母名下,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割?法院认为房屋为四人共同共有,小范与妻子离婚导致共有基础丧失,结合出资贡献及房屋结构,判决小范享有房屋三楼部分区域的所有权及通行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家庭成员共同审批、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各出资人享有相应份额。本案中,小范作为审批人员及出资人,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离婚后有权主张分割。实践中,家庭共同建房时,应明确各方出资额及产权份额,避免因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导致离婚时举证困难。 家庭共同建房需留存出资凭证、审批文件等,明确产权归属,离婚时涉及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应将其他家庭成员列为当事人,一并处理份额问题。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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