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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关系结束后,继子女还能否继承原继父母的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李女士再婚时,李女士带着10岁的女儿小红共同生活,王先生与小红形成了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且王先生无其他亲生子女,父母也已去世。后因感情破裂,王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小红随母亲搬离,双方不再有来往。王先生晚年独居,因病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套。王先生的兄弟姐妹作为其第二顺序继承人,主张继承该房产,并认为小红在与王先生解除继父女关系后已无权继承。小红则主张自己与王先生曾形成扶养关系,应享有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对王先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房产由王先生的兄弟姐妹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并非源于其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本身,而是源于双方之间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当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作为姻亲基础的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继承权,也随之终止。本案中,小红与王先生之间的扶养关系是基于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建立的。当婚姻关系因离婚而解除时,此种拟制的血亲关系也随之终止。且小红在成年后与王先生并无往来,未继续尽赡养义务,对王先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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