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仅写“房屋归子女”,子女配偶能否主张共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老先生立下遗嘱,其中一条写明:“我名下的XX街X号房屋,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儿子王大继承。”王老先生去世后,王大依据遗嘱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单独登记在自己名下。王大的妻子张女士认为,该房屋是王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享有一半份额。王大则认为,父亲的遗嘱明确指定由王大继承,意在只赠与自己个人,应属其个人财产。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判决认定该房屋属于王大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配偶无权主张,但是前提是要在遗嘱中明确载明赠与单方。本案中,王老先生的遗嘱中只载明“名下房屋由儿子王大继承”,但是没有明确说明只归儿子单方所享有,也即没有完全排除儿媳的共有权利,因此该房屋最终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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