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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继承后翻建,超原面积部分产权归谁所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老王在其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三间,并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明。老王去世后,其户口已迁入城市的独生子小王依法继承了该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后因房屋年久失修,小王经向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申请批准后,对原房屋进行了拆除翻建。在翻建过程中,小王扩大了建筑面积,超出了原产权证记载的面积。老王的侄子(户口仍在村集体)认为,超面积部分占用了村集体的宅基地,其作为村集体成员,对该部分应享有权益,遂提出异议。小王则认为,翻建经过批准,整个新房均由自己出资建造,产权应归自己所有。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确认翻建后的整栋房屋(包括超面积部分)的所有权归小王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非本村集体户口的小王因继承房屋而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但他对宅基地的权利是有限的使用权,其权利基础是地上房屋的存在,可以处分房屋,但不能处分宅基地。其次,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通过“建造”。本案中,小王的翻建行为经过了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的批准,其翻建房屋的行为是合法的,而合法的建造行为是取得产权的基础,因此小王可以取得整栋房屋,包括超面积部分的所有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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