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未办证,继承人分割协议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老先生名下老宅遇政府拆迁,其与两个儿子(王大、王二)作为安置对象,共同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安置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王老先生在安置房建成交付前去世。后房屋交付,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为避免纠纷,王大、王二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约定该安置房归王大所有,王大向王二支付相应份额的折价款6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大向王二支付了款项并实际入住房屋。数年后,房价大涨,王二反悔,以“签订协议时房屋未办证,权属不明,分割标的物不存在”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遗产分割协议》无效。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该《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了王二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对当事人生效的,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王大、王二对遗产的范围和性质是明知的,其自愿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成立起对当事人生效,该效力不因标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而无效。因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王二不协助办证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完成继续履行义务,协助王大办理过户登记。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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