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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的个税核定,按原购价还是市场价计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贾老先生于2010年以100万元购得一套商品房。2020年贾老先生去世,其子小贾依法继承了该房屋,此时房屋市场价约为500万元。2025年,小贾以6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在办理过户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务人员告知小贾,其在计算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房屋原值并非2020年继承时的市场价500万元,而是其父亲最初的购房成本100万元。这意味着小贾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500万。由于小贾持有的该房屋不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不满足免税条件,需按5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税法规定,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房屋,其在个人所得税层面的房产原值,并非继承时的房屋评估价,而是被继承人最初取得该房屋时的实际购置价。同时,持有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即从被继承人取得房产的时间点开始计算,而非从继承人继承的时间点开始。由于小贾出售的房屋不满足“满五唯一”条件,因此小贾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为:(出售价格-房屋原值-合理费用)*20%。其中“房屋原值”按贾老先生所购房屋原价100万元核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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