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办理后未保管,其他继承人能否质疑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陈老先生生前在两位公证员的见证下,立下一份公证遗嘱,明确其名下房产由次子陈小二继承。陈老先生将公证遗嘱正本交由陈小二保管,但陈小二不久后不慎将遗嘱正本遗失。陈老先生去世后,其长子陈大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陈小二向公证处申请查阅并复制了存档的遗嘱卷宗,其中包括遗嘱复印件、公证笔录、录音录像等全套资料。陈大对此提出质疑,认为遗嘱正本已遗失,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公证遗嘱有效,涉案房产应由陈小二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证遗嘱的效力,在公证程序合法完成时即已确立。遗嘱正本只是一份“证明文件”,其遗失或毁损,并不能逆向否定遗嘱本身在订立之时就已经具备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证遗嘱的正本遗失,并不等同于遗嘱无效。公证处存档的卷宗是证明遗嘱内容及立遗嘱过程的原始、权威证据。本案中,陈老先生立下的公证遗嘱经当庭核对,公证卷宗内容完整、程序合法,清晰反映了王老先生的真实意愿,是有效遗嘱,应当依据遗嘱继承处理遗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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