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再婚,婚前房屋继子女有无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先生婚前拥有一套个人房产。晚年与李女士再婚,李女士与其已成年的儿子小王共同生活。再婚后,小王虽未与张先生共同居住,但时常前来探望,并在生活上对张先生有所照料,但经济上相对独立。张先生去世前立下遗嘱,言明其婚前房屋由自己的亲生子女继承。张先生去世后,小王主张自己与张先生形成了扶养关系,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张先生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要求分割房产。张先生的亲生子女则拿出遗嘱,认为房屋应依遗嘱继承。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对该婚前房屋不享有继承权,房屋应按照张先生的遗嘱执行,由其亲生子女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基于其生父母的婚姻关系,只有当双方之间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时,才能产生相互继承的权利。司法实践中,认定“有扶养关系”通常考虑是否具有长期性与稳定性。比如继子女未成年时,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等。本案中,小王作为成年子女,只对继父进行偶尔探望和一般性关怀,在强度、依赖性和持续性上均未达到“扶养”或“赡养”的法律标准,故不构成扶养关系,因此不产生继承权,不得要求分割张先生的婚前房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三、四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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