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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款,原承租人子女能否按继承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苏老先生为某公有住房(俗称“公房”)的承租人,其户口在册,且在此长期居住。苏老先生去世后,其子女苏大、苏二均未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后该房屋遇政府拆迁,拆迁单位与在册户口人员(苏老的子女)协商后,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支付了一笔可观的拆迁补偿款。款项发放后,苏大(长期与父亲同住)主张该款项应主要由其支配,因为其是实际居住人并对房屋有贡献。苏二(户口在册但未实际居住)则主张,拆迁款是父亲留下的“遗产”,应按照《民法典》的继承规则,由所有子女平分。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由长期实际居住、对房屋维护有主要贡献的苏大获得大部分份额,苏二因其户口在册获得较小部分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或单位,承租人享有的仅是承租使用权,这是一种带有强烈人身依附属性的债权或福利性权利,不能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被继承。拆迁补偿款,补偿的是原承租权的丧失以及对实际居住人搬迁的安置。因此,这笔钱并非王老先生去世时遗留的“遗产”,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的继承编进行分割。其分配应综合考虑承租权来源、户口在册情况、实际居住情况、家庭成员贡献等因素。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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