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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房屋地址写错,该遗嘱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林老先生立下自书遗嘱,写明“将我位于XX市XX路XX号201室的房屋由长子林大继承”。林老先生去世后,继承人在整理其遗产时发现,其名下唯一的房产地址实为“XX市XX路XX号301室”,遗嘱中的“201室”系笔误。次子林小二遂主张,遗嘱所指房产根本不存在,故该遗嘱内容不明确,应属无效,所有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长子林大则提供证据,证明其父一生仅拥有该处房产,且邻居、物业均可证明林老先生长期居住在301室,“201室”是明显的书写错误。双方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运用“遗嘱解释原则”,通过补充证据澄清了笔误,判决确认该遗嘱有效,涉案的301室房屋应由林大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关于遗嘱瑕疵的处理,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探求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则,即对遗嘱的解释应尽可能使遗嘱有效,并实现遗嘱人的意愿,而非因形式上的微小瑕疵轻易否定其效力。如本案,遗嘱人只有一处房产,且遗嘱描述的地址(XX路XX号)与真实地址大部分吻合,仅门牌号有误。这种错误在存在充分旁证的情况下,属于明显的书写错误,可以通过解释予以纠正。且林大已通过充分举证,证明被继承人名下仅有一套房产,林老先生的遗嘱本意是处分其全部财产。因此综合考虑下,应当判决遗嘱有效,按遗嘱继承处理案涉房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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