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包含未成年人份额,父母离婚时能否擅自处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赵与丈夫离婚时,协议将全部拆迁安置面积归小赵所有,后丈夫的债权人起诉撤销该约定。小赵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及子女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拆迁安置面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拆迁安置房屋包含未成年人份额,父母离婚时能否擅自处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处分了子女的安置份额,该部分无效,判决小赵及子女各享有相应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面积若包含未成年人份额,父母离婚时不得擅自处分,需为未成年人保留相应权益。本案中,小赵与丈夫的离婚协议未考虑子女的安置份额,擅自约定全部面积归小赵所有,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对应部分无效。实践中,离婚时涉及未成年人的拆迁安置权益,应单独列明并指定监护人保管,不得一并处分。 离婚时拆迁安置包含未成年人份额的,应在协议中明确未成年人的份额及保管方式,不得擅自处分,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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