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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共同生活,能否继承继父的房屋产权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吕夫妇与女儿吕某、外孙女李某按份共有一套房屋,老吕去世后,女儿吕某起诉要求继承老吕的份额,主张自己对老吕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子女与继父共同生活,能否继承继父的房屋产权份额?法院认为吕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判决其与其他继承人均等继承老吕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继承继父遗产的前提是形成扶养关系,且多分遗产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本案中,吕某虽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足以佐证,故应均等继承。实践中,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应留存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等,作为继承时多分遗产的依据。 继子女与继父形成扶养关系的,享有法定继承权,履行赡养义务时应注意留存证据,继承时若主张多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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