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要求确认拆迁安置的商业用房权益归自己所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朱与前夫离婚后,发现原家庭房屋拆迁时,自己作为安置人员享有相应住宅及商业用房权益,住宅已由自己居住,但商业用房权益未明确,小朱起诉要求确认商业用房权益归自己所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能否要求确认拆迁安置的商业用房权益归自己所有?法院认为小朱作为安置人员,按政策享有商业用房权益,判决确认其享有相应商业用房权益,住宅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的商业用房权益若按人口分配,属于安置人员个人专属权益,离婚后仍可主张确认。本案中,小朱作为安置人员,商业用房权益是其应得利益,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无关。实践中,离婚时未处理的拆迁安置权益,当事人可在权益明确后另行起诉,留存拆迁协议、安置人口认定表等证据。 离婚时若存在未处理的拆迁商业用房等权益,应及时关注权益落实情况,在条件具备后起诉要求确认,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举证困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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