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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翻建后,原立基人能否主张产权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汪家的宅基地房屋立基人为老汪夫妇、儿子小汪及孙女,小汪与妻子离婚后,老汪夫妇将房屋拆除翻建,未告知小汪及孙女。小汪及孙女起诉要求确认对翻建后的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宅基地房屋翻建后,原立基人能否主张产权份额?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一致,原立基人未丧失宅基地权益,翻建不影响其产权份额,判决小汪及孙女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需支付相应翻建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房屋翻建不改变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原立基人仍享有房屋产权份额,翻建人有权要求其他立基人支付合理的翻建费用。本案中,老汪夫妇擅自翻建房屋但未改变宅基地立基情况,小汪及孙女作为原立基人,仍有权主张份额。实践中,翻建宅基地房屋需征得全体立基人同意,擅自翻建的,需承担相应费用,其他立基人仍享有产权。 翻建宅基地房屋前,应与全体立基人协商一致,明确翻建费用承担及产权份额,避免擅自翻建引发纠纷,翻建后可签订协议确认产权归属。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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