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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籍的父母,能否分割子女家庭的拆迁安置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某为非农业户籍,与儿子小李一家共同生活,小李作为户主与拆迁部门签订协议,安置人员包含小李夫妇及子女,老李某未被列为安置人员。老李某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商业用房折价款及过渡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非农业户籍的父母,能否分割子女家庭的拆迁安置利益?法院认为老李某非农业户籍,不属于拆迁协议中的安置人员,无权分割按农业户籍分配的安置利益,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农村拆迁安置通常以农业户籍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非农业户籍的父母若未被列为安置人员,无权分割子女家庭的安置利益。本案中,拆迁协议明确按农业户籍人员分配面积,老李某不具备该资格,故无法享有相关权益。实践中,非农业户籍人员主张拆迁利益的,需证明自己被列为安置人员或对房屋建设有重大贡献,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非农业户籍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拆迁时应关注是否被列为安置人员,若未被列入,除非对房屋建设有明确出资贡献,否则无法主张分割安置利益,提前与子女协商相关事宜更为稳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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