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另一方能否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万家的宅基地房屋由儿子小万购买,小万与姐姐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将房屋转让给姐姐,姐姐支付相应款项。房屋拆迁后,小万与妻子签订产权变更承诺书,同意将两套回迁房变更至姐姐名下,后反悔主张分家协议系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分家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另一方能否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无效?法院认为分家协议真实有效,妻子签订承诺书视为追认,判决小万夫妇协助姐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周转金、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一方处分家庭重大财产时,若另一方事后追认或通过行为表明认可,处分行为有效。本案中,小万妻子签订产权变更承诺书,明确同意将房屋变更至姐姐名下,应视为对分家协议的追认,无权再主张无效。实践中,分家协议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需征得夫妻双方同意,或由另一方事后追认,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协议无效。 签订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家协议时,应确保夫妻双方均签字确认,若一方先签字,需及时取得另一方追认并留存证据,防止日后以无权处分为由反悔。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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