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经多次翻建后拆迁,原始立基人能否主张补偿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黄家的宅基地房屋由父母申请建造,老黄婚后与父母共同居住,房屋经多次翻建,宅基地使用权后变更至老黄名下。房屋拆迁后,姐姐黄某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主张自己是原始立基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宅基地房屋经多次翻建后拆迁,原始立基人能否主张补偿利益?法院认为房屋经多次翻建,宅基地使用权已变更,拆迁时原告非家庭成员及安置人员,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归属,以拆迁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实际建造人及安置人员为准,原始立基人若未参与后续翻建且已脱离家庭户,无权主张补偿。本案中,原告已外嫁并取得其他宅基地,未参与房屋翻建,宅基地使用权也已变更,故无法享有补偿利益。实践中,宅基地房屋翻建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明确权利人,避免原始立基人日后主张权益。 宅基地房屋经翻建、分户等变更后,应及时更新产权登记,明确房屋归属,原始立基人若不再属于家庭户成员,应及时通过协议明确放弃权益,防止拆迁时产生争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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