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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过拆迁安置,能否在另一处拆迁中重复获得安置资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的父母离婚后,小李随母亲生活,母亲所在房屋拆迁时,小李已作为安置人员享受过安置利益。后父亲所在房屋拆迁,小李的户口仍在父亲户内,被列为在册人口,小李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已享受过拆迁安置,能否在另一处拆迁中重复获得安置资格?法院认为小李已在母亲处享受过拆迁安置,本次拆迁安置房面积未包含其份额,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的核心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需求,禁止重复安置是基本原则。本案中,小李已在母亲的拆迁中获得安置利益,虽户口在父亲户内,但不符合重复安置的政策要求,故无法再享受安置份额。实践中,拆迁部门会核查安置人员的过往安置记录,避免重复享受权益,当事人应如实申报,不得隐瞒已安置事实。 拆迁安置资格以“一户一安置”“不重复安置”为基本原则,已在其他地方享受过安置的,不得在另一处拆迁中重复主张,申报时应如实说明安置情况,避免因虚假申报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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