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籍未迁出,能否要求征收部门直接支付货币安置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戴与丈夫离婚后,户籍仍留在原家庭户内,该户房屋拆迁时,小戴及其女儿被列为安置人员,享有相应货币安置份额。户主(小戴父亲)领取部分补偿款后,小戴因与父亲关系紧张,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女儿享有一半货币安置款,并要求征收部门直接支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户籍未迁出,能否要求征收部门直接支付货币安置款?法院认为小戴与女儿的共有基础已丧失,有权分割安置款,判决确认其享有一半份额,征收部门直接支付相应款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款的分配属于家庭内部纠纷,但当家庭成员矛盾无法调和,且安置款明确区分个人份额时,法院可判决征收部门直接向权利人支付。本案中,小戴与女儿的安置份额明确,且户主存在挥霍财产风险,直接支付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实践中,离婚后户籍未迁出的安置人员,若与户主就补偿款分配无法协商,可起诉要求确认份额并要求直接支付。 离婚后户籍未迁出的安置人员,应关注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情况,若户主拒绝分配,可及时起诉主张权利,必要时要求征收部门直接支付,避免款项被侵占或挥霍。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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