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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随母改嫁后与继父共同生活,能否继承继父家庭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韩某随母亲改嫁张某,与张某形成继父女关系,后韩某结婚外嫁,但户籍仍在张某户内。张某家庭房屋拆迁时,韩某被列为安置人员,拆迁补偿款由张某领取。韩某主张分割补偿款,张某以韩某已外嫁且未对家庭有贡献为由拒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子女随母改嫁后与继父共同生活,能否继承继父家庭财产?法院认定韩某已在婆家享受过拆迁安置,且未对继父家庭房屋有贡献,仅判决其分得少量周转费及配合奖。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继承继父家庭财产的前提是形成扶养关系且对家庭有贡献。本案中,韩某虽与张某形成继父女关系,但已外嫁并享受过其他安置权益,且未参与房屋建设,故不能与其他家庭成员等额分割补偿款。 继子女、外嫁女等特殊主体主张拆迁或继承权益时,需证明自身未重复享受权益,且对家庭财产有合法贡献,否则可能无法获得全额份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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