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离婚后户籍未迁出,能否分割后续发放的集体收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徐某与王某离婚后,户籍仍留在王某家。该户所在村发放土地分配款、商铺分红等集体收益时,王某一家领取后未向徐某分配。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相应收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户籍未迁出,能否分割后续发放的集体收益?法院认定徐某作为村集体成员,有权享有相应集体收益,判决王某一家支付其应得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农村分地协议属于分家析产的一种,只要签订时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且已实际履行,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协议签订后土地已由儿子耕种多年,老邢以未约定义务为由主张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农村家庭分割承包地时,签订分地协议应明确地块、面积等核心内容,履行多年后不得随意反悔,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与家庭成员协商一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