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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经公证分割后,一方能否以其他债务为由拒绝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甲户拆迁获得三套安置房,家庭成员签订《房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其中一套归女儿张某甲母女所有,并办理公证。后张某甲要求协助过户时,姐姐张某乙以张某甲代持其另一套房屋为由拒绝配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拆迁安置房经公证分割后,一方能否以其他债务为由拒绝过户?法院认定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张某乙的抗辩理由与本案无关,判决房屋合同权利归张某甲母女,被告需协助办理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经公证的分家析产协议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各方应严格履行。本案中,分割协议已明确约定房屋归属,且经过公证,张某乙以其他房屋代持纠纷拒绝履行过户义务,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对抗生效协议的履行。 涉及拆迁安置房的分割,签订协议后应及时办理公证及产权过户手续,避免一方以其他无关纠纷为由拖延履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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