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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继子女共同建房,父母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严与方某再婚,各自带一子(严某、熊某)共同生活。1992年,以严某、熊某名义申请建房,由老严夫妇出资建造。2001年,严某与熊某签订协议,严某将房屋一半产权以两万元转让给熊某,房屋登记至熊某名下。后老严与方某离婚,严某主张协议无效,要求确认房屋为共同所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再婚家庭继子女共同建房,父母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法院认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实际履行且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严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再婚家庭的财产分割需以书面协议为依据,尤其是继子女之间的财产转让,只要协议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实际履行,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严某已收取转让款,房屋已过户至熊某名下,多年未提出异议,现主张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再婚家庭应注重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涉及房屋等重大财产的转让、分割,需签订正式协议并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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