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作为拆迁安置人口,能否分割相应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梁与小李离婚后,发现小李家房屋拆迁时,自己被列为安置人员,拆迁补偿款已由小李父母领取。小梁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补助费、搬家费等补偿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作为拆迁安置人口,能否分割相应补偿款?法院认定小梁为合法安置人员,判决小李父母支付其相应份额的拆迁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以拆迁协议为准,只要被列为安置人员,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均有权享有相应补偿款。本案中,小梁在拆迁时与小李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列为安置人员,依法享有补偿款份额。实践中,拆迁补偿款通常由户主领取,其他安置人员应及时主张分割,避免被长期占用。 被列为拆迁安置人员的,应关注补偿款发放情况,及时与户主沟通分割事宜,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留存拆迁协议、安置人口认定表等证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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