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宅基地户内人员,能否分割拆迁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老李的女儿李某及其配偶高某为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拆迁协议未将二人列为安置人员。李某和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货币补偿款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宅基地户内人员,能否分割拆迁补偿款?法院考虑房屋建设、居住及户内人员情况,判决李某和高某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户内人员,依法享有宅基地相关权益。本案中,李某和高某作为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未参与房屋建设,但仍有权享有部分拆迁补偿款,法院的判决兼顾了集体成员资格和实际贡献。实践中,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需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建设贡献、户籍情况等因素。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关注宅基地相关权益,作为户内人员时,若未被纳入拆迁安置范围,应及时主张权利,留存户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等证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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