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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拆迁安置房归一方,能否要求确认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黄与小金离婚时,协议约定婚内未安置的拆迁安置房中,部分面积归小黄所有。房屋回迁后,小金以小黄并非户主为由拒绝配合办理分房手续,小黄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约定拆迁安置房归一方,能否要求确认权益?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判决小黄及其子女享有约定的拆迁安置房屋权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小黄与小金在离婚时明确约定了拆迁安置房的归属,该约定合法有效,小黄有权依据协议主张权益。实践中,离婚时对于未实际取得的拆迁安置权益,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避免房屋回迁后产生争议。 离婚时涉及未取得的拆迁安置权益,应在协议中详细约定归属、面积等关键信息,必要时办理公证,确保协议的可执行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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