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未迁出,能否享有原家庭拆迁安置房屋及车位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管与小高离婚后,户口仍留在小高户内。该户房屋拆迁时,小管被列为安置人员,享有相应安置面积。回迁后,小管一直占有使用一套安置房屋及车位,但小高拒绝配合办理登记手续。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户口未迁出,能否享有原家庭拆迁安置房屋及车位权益?法院认定小管作为安置人员享有相应权益,且已付清购房款并实际使用,判决该房屋及车位相关权益归小管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权益的享有以安置人口认定为准,与户口是否迁出无必然关联。本案中,小管在拆迁时被认定为安置人员,依法享有安置面积,且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并占有使用房屋及车位,其权益应得到保障。实践中,离婚后户口未迁出的一方,若被认定为拆迁安置人口,仍可享有相应安置权益,不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离婚时应明确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户口未迁出的一方需关注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情况,留存相关证据,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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